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
法定代表人:杨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登林,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男,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清2019年1月21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向***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否系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且在二审中上诉人***在提供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嵋
审 判 员 胥 可 佳
审 判 员 俄美斯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央 金 措
书 记 员 何 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