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
法定代表人:杨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登林,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男,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清2019年1月21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向***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否系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且在二审中上诉人***在提供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嵋
审 判 员 胥 可 佳
审 判 员 俄美斯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央 金 措
书 记 员 何 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