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3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街村(丹林镇政府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21132J。

法定代表人:杨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登林,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兵,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兵所有的价值11.5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亢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K××××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兵所有的价值11.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亢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K××××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