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胥海、贵州天润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63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天润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大酒店主楼10层。
法人代表:**。
被告:姜启斌,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唐家根,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告:贵州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北路284号天毅大厦22楼4、5号。
法人代表:胡朝岗。
原告**、贵州天润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启斌、唐家根、贵州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天润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