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罗法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181号富源美家居A11-A12-A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执行人***,男,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贵州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支付贵州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994.70元,诉讼费6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1994.70元,被执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先支付申请执行人155630.00元,余款156364.7元,待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正在起诉的两件案件申请后再一并执行。本案执行费1580.00元,被执行人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再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