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2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莲花村(清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89795575K。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黔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4元,退还上诉人贵州黔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田勇
审判员余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