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207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浪,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区11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