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与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2202号
原告: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1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J6XDF36。
法定代表人:徐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贵州省。
原告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东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管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