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平坝县骆子洞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40号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郑忠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系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坝县***煤矿,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架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78458J。

投资人:林吕望。

被告: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架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589268。

投资人:林吕望。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坝县***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平坝县***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的财产在价值4458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本院受理后,申请保全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责任限额为44588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平坝县***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的银行存款44588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谭美妮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