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996号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郑忠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执业证号15201200910933762),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8204859Y。
本院在审理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赔偿义务退还30000元鉴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倪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