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平坝县骆子洞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民初688号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铝精细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郑忠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周芳,1997年8月29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坝县***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架布村。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755378458J。(以下简称被1)。

法定代表人:林吕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架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589268。(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林吕望,系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波,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坝县***煤矿、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尚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永秀

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