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47号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铝精深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305202。
法定代表人:郑忠富。
被告:**,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磊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