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博曼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511-513。
法定代表人:杨传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广茂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波。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9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共计725,500.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369,559.37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55,940.63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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