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519号 原告: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北京恒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