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朗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朗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15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阳朗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金地苑D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6号双龙精品洁具城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6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贵阳朗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五案中依法进行如下工作:1、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于2017年5月、7月,2018年3月、4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4月8日,依法以抽逃注册资金追加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在抽逃注册资本金各50万元,但***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万余元,已依法扣划,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贵阳维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查找,其原其租赁他人的办公场地已另租他人,经营办公地不明。
6、经与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8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唐云
审判员闻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