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23民初2348号
申请人:昆明水泵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277XY。
法定代表人:柯真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祥云县润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铭轩苑A-27-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32524576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水泵厂与被告祥云县润禾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水泵厂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祥云县润禾农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96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云A×××××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昆明水泵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水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祥云县润禾农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96000元。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昆明水泵厂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