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保339号
被执行人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105民初456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亚明支行的账户03×××25-0001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