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9564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森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计278.50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子英
书 记 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