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525号
原告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德启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盛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