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99号
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7.33元(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丹
书 记 员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