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保87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内0602财保388号、(2021)内0602执保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卡号:),保全金额为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包头市甲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卡号:)中资金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卡号:,金额为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