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中南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472号
原告:大连中南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豪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维,女,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128号。
原告大连中南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否则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收到本院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相应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中南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