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452号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綦玉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滨,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农牧和科技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镇安代大街旗农牧局办公楼。
负责人:王凤富。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农牧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