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城起重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914373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水师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67405024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主张世城公司占用其厂房设备,要求支付租金等,世城公司在一审中抗辩称**公司未将完整的厂房、设备等移交给世城公司使用,一审未查清**公司已移交的厂房的面积以及设备的数量等。双方均认可世城公司曾占用**公司的厂房为**公司进行加工,该加工承揽合同中占用的**公司的厂房与案涉租赁合同中占用的厂房是否系同一厂房,亦或仅仅是该厂房的一部分,如系同一厂房,则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世城公司是否已撤离,如未撤离,则世城公司何时进行撤离,对此一审未予查清。另外,一审查明2020年11月28日,世城公司完全退出**公司的厂房,则一审法院未查清在此之前世城公司占用的厂房的面积、是否应就此缴纳租金、租金的标准以及占有的基础法律关系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灌溉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