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沽源县友丰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1278号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沽源县友丰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友丰马铃薯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7180元,由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