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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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91民初1511号

原告: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因被告**开班幼儿园从原告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总价值182300元的玩具并签订采购合同。到2015年12月25日之前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52300元,货款由原告公司销售人员***收取。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表明被告**、**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货款13万元整还清。现二被告承诺日期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扔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万元;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第一、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第二、**、**于2016年12月离开内蒙古包头市,于2017年3月在海口工作并居住至今,故被告住所地不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江苏宏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北京博苑艺星幼儿园(达拉特旗阳光里舍小区底商A区105号)交付并验收货物,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综上,**、**请求将该案依法裁定移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在管辖异议中提到合同签订时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签订地是哪里,属于约定不明。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