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土畜产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35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蠡县土畜产品公司。
被执行人保定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蠡县土畜产品公司、保定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齐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