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72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穆店镇穆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1723号
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4251198G,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政府4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娴,该公司员工。
被告:穆店镇穆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
法定代表人:滕克能,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店镇穆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7月23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24元,减半收取6462元,由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