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30民初3282号
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本案不属于“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912355.26元,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得到支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扣减42万元,系自愿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相应案件受理费应作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8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原盱眙县穆店乡穆店村民委员会(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穆店村民委员会综合办公楼图纸设计范围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本案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912355.26元。合同约定乙方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并计算风险费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期满付合同价30%,两年期满付清余款。 2013年5月10日,原盱眙县穆店乡穆店村民委员会出具《工程接收说明》,载明“由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的我村综合楼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于今年4月28日交付我单位使用。”盱眙县穆店乡穆店村民委员会现已变更为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审理中,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扣减被告方以地基抵冲的40万元及给付的2万元现金。
被告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49235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5元,减半收取计4342.5元,由被告盱眙县穆店镇穆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天保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