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992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盱眙正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830民初4992号
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江苏广联达公司)与被告盱眙正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盱眙正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及2020年7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重、陈言,被告盱眙正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我院(2017)苏0830民初6374号民事案件,已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案涉两份建设工程合同均为无效。 二、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结合本案而言,2017年11月16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809492.8元及利息。后经我院(2017)苏0830民初6374号民事案件审理,并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9559492.8元,应支付工程款为9081518.16元(9559492.8×95%)。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6日经验收合格,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一年内支付”。故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为477974.64元(9559492.8×5%)。另,2017年8月9日,盱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管方)、被告盱眙正程公司(乙方、建设单位)、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丙方、施工单位)以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监管银行)四方签订《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一、在申请盱眙县,2#,3#楼(工程名称具体到幢号)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前,建筑规模为7274.49平方米,工程总造价:9559480.04元,应缴纳质量保证金286750元(工程总造价3%)……。同时协议对质量保证金的动用和监管、返还和质量保函撤销作了明确约定。对此本院认为,该四方协议约定将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系四方达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与使用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协议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四方均应遵守。对于协议约定的286750元(工程总造价3%)保证金,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程序申请退还,现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直接要求被告盱眙正程公司退还286750元,不符合四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应退还的保证金应为191224.64元(477974.64元-286750元)。对于上述质量保证金191224.64元,被告盱眙正程公司辩称在质保期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方没有修复,经多方交涉,均无结果,故认为该笔质量保证金不应退还,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盱眙正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盱眙正程公司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基数、起止时间及标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要求被告盱眙正程公司给付保证金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一年内支付”。而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6日经验收合格,故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及计息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191224.6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系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被告盱眙正程公司系盱眙县穆山小区的开发单位。 2016年7月1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盱眙正程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盱眙县穆山小区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承建被告盱眙正程公司开发的盱眙县穆山小区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盱眙县穆山小区土建安装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施工及甲方经设计院同意变更的施工图内容施工;承包方式:单价包干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施工安装发生的水电费、包利润及税金等方式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综合单价:1320元/平方米,面积按图纸上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1.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2.单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3.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总造价的95%,4.余款5%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一年内支付;该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6年8月25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与被告盱眙正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承建被告盱眙正程公司开发的盱眙县穆山小区1#-3#楼工程。项目名称:穆山小区1#-3#楼;工程地点:都梁大道西段南侧、穆山路西侧;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土建和安装工程;合同价款:9559492.8元;合同价格形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付款周期:1.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2.单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3.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总造价的95%,4.余款5%作为质保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一年内支付;该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017年8月9日,盱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管方)、被告盱眙正程公司(乙方、建设单位)、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丙方、施工单位)以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监管银行)四方签订《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与丙方约定,从应付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交存保函开出银行,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以保证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法定的维修责任。经与保函开出银行协商,由乙方到保函开出银行缴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保函开出银行出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质量保函,甲方以管理质量保函的形式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一、在申请盱眙县,2#,3#楼(工程名称具体到幢号)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前,建筑规模为7274.49平方米,工程总造价:9559480.04元,应缴纳质量保证金286750元(工程总造价3%)。由乙方持本协议在丁方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管专户,账号为:77×××34并申请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质量保函,保函共两份,一份金额为(大写)贰拾万零柒百贰拾伍元整,有效期为贰年;另一份金额为(大写)捌万陆千零贰拾伍元整,有效期为五年。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证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保证资金。缺陷责任期内,丙方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原则上不允许动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三、质量保证金的动用和监管(只限用于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责任赔偿或挪作他用)。1、在质量保函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确须动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动用:(1)当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维修。维修质量由乙方组织有关单位(也宜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验收合格并申请甲方备案后,维修单位将经有关单位(建设、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机构等)确认的维修费用报甲方;(2)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和丙方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满十日后有权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维修。维修质量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也宜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验收合格后,维修单位将经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确认的维修费用报甲方。2、甲方责任监督员及质量保函管理人员与维修单位一起持索赔通知及质量保函原件至丁方办理索赔手续……。四、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和质量保函撤销。1、质量保函有效期满后,由丙方向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乙方应会同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核查,确认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撤销质量保函;2、甲方在“淮安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三十日(期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无异议后,向丁方出具同意撤销质量保函的证明并返还质量保函原件;3、丁方经审查同意撤销质量保函后,按与乙方约定的返还方式与返还路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撤销质量保函回单。……。 2017年2月14日,1-2号楼主体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3月27日,3号楼主体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6月20日,1-3号楼单位工程经验收合格;2017年10月16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2017年11月16日,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809492.8元及利息。后经我院(2017)苏0830民初6374号民事案件审理,并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两份建设工程合同均为无效,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9559492.8元,应支付工程款为9081518.16元(9559492.8×95%)。现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盱眙正程公司给付质保金477974.64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广联达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质量保证金477974.64元,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被告盱眙正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因未按期缴纳反诉费用,已按撤回反诉处理。
一、被告盱眙正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91224.64元及利息(以191224.6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被告盱眙正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89元;由原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德宝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书 记 员  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