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036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30民初4036号
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龙胜,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永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龙胜,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门窗工程,经结算,现剩余25730.35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因工程款结算至今未达成协议,且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定为从原告主张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以25730.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盱眙县马坝高级中学古桑校区宿舍楼温馨苑项目工程,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其中的门窗等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因双方就工程中门窗的数量、面积和工程款结算协商无果引起诉争,诉至我院。 对于被告已付款金额问题,被告主张已付225000元,原告认可已付175000元,对2014年5月8日付给的50000元不予认可,其认为是王甫霖为葛聿坤装潢的款项,但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该单据单位栏注明马中,说明栏注明窗户、王甫霖,并有盱眙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转账凭条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定该款项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在马中(学校)承揽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通过庭审查明,该承揽的工程系原告股东王甫霖与被告公司商谈,王甫霖占原告公司股权90%,经在相关工程结算及联系方面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娟及王甫霖与被告对接,故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 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中门窗数量和面积,经双方现场计算,被告现认可原告主张的门窗数量为367樘,面积为1136.89平方米,本院予以认可。 对工程中的门窗单价,原告方主张按照承揽工程当时的市场指导价计算,并提供2014年9月18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娟制定的工程量结算单,对该结算单被告不予认可,该结算单中第六项的面积计算有误,被告陈述被告方曾与原告约定门的价格为205元/平方米,窗的价格为235元/平方米,当时在记录本记录,结合许娟制作并于2020年9月3日发给被告的工程量结算单,被告方陈述的价格虽没有原告认可的直接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但结合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娟发送的工程量结算单中的价格,对原告方主张的按照市场指导价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可门的价格为205元/平方米,窗的价格为235元/平方米。经本院计算,门的总面积为547.96平方米,总价合计112331.8元,窗的面积为588.93平方米,总价为138398.55元,合计250730.35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25000元,现余款25730.35元未付。
一、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5730.35元及逾期利息(以2573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85元,由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599元,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宝林 人民陪审员  林书传 人民陪审员  温福俊
书 记 员  赵容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