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2870号
上诉人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赵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