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12民初4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暂住地与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盱眙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在淮安市××支路××号淮上天城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劳务合同履行地为淮安市××支路××号,一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