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石牛二环路抚老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燕山路山水广场水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广联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与富顿公司的住所地所属法院管辖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富顿公司未作陈述,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从联达公司、富顿公司承包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故联达公司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