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04元,由被告苏州天新装饰营造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217604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16日,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9月15日、9月16日、11月8日、1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 (2)**被执行人名下无支付宝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4)**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账户; (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6)**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7)**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财产。 3.经执行系统检索,被执行人无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 4.2021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11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6.2021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实际执行到位0元,**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案件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8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