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学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1幢3楼5号。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成都学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0栋19层。法定代表人:王炽圻。
四川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学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执行费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委托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学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炽圻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海  平
审判员 方嘉审判员王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