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财保36号
申请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望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848823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忠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27541N。
法定代表人:邹厚军。
关于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宣判后,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提供财产线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及账号×××中的存款×××元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中的存款×××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使案件审理后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能够顺利执行,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