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双龙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民初201号
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275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巫山县双龙镇水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水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7ME17212734。
法定代表人:方宗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伍,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宁河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09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道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水田村村民委员会、巫山县双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