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望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848823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275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2527.50元,由上诉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