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财保54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27541N。

法定代表人:邹厚军。

委托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光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望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8488238U。

法定代表人:王新。

本院在审理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渝0237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多付的×××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驳回原告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内,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执保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中的存款及账号×××中的存款×××元和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中的存款×××元,共计×××元。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的回执内容载明:“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已销户。”

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巫山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万元(税率为3%)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驳回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其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万元。

本院认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罗

书 记 员 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