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执71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27541N。
法定代表人:邹厚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望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8488238U。
法定代表人:王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5992.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5992.8元,被执行人巫山县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执7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赵正雄
审判员 王 林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
书记员赵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