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8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17223.58元,利息86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8元,保全费1649元,公告费2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ד五菱”牌汽车,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于2020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 张秀峰

书记员  杨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