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ד五菱”牌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 张秀峰
书记员 杨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