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四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

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ד五菱”牌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 张秀峰

书记员  杨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