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8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100万及利息,支付诉讼费78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本院和其他法院保全,本案中抵押的房产也已经被查封,只有待该财产处置后,才可以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8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