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坤,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眉山铝硅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栋)4楼。
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云,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毓瑛,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73160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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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