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受理某某执行某某、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60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日受理***执行***、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方钦少
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叶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