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与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4民初884号
原告: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1532055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3号徽州公馆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38177W。
法定代表人:叶物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