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与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4民初884号之一
原告: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路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15320554。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持帅,男,系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3号徽州公馆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381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现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