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91号
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故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