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3号徽州公馆5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38177W。
法定代表人:叶物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板块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0803336800。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清偿金额为20001.51元,2022年5月11日破产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02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运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