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022民初1236号
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3号徽州公馆5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013817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板块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0803336800。
法定代表人:顾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99952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共同签订了追加零星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项目的水电工程负责施工。2016年12月,该水电工程已竣工,2018年2月3日,原被告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价为899952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99952元。因原告多次讨要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速予立案审理,判如所请。
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出,提供的合同为补充协议,并非独立合同,系在先的工程合同的补充,不能独立分割来看;2、根据被告公司初步统计,被告公司已付原告工程款1172000元,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公司不拖欠原告工程款;3、原告提供的合同,双方约定留3%的***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一次性退回,部分质保金尚未到支付期限。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6月5日签订《零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零星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经甲方指定认可的施工项目(以施工图或工作联系单为准)、合同价款为暂定价800000元、工期为12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该工程结束后,2016年9月25日经审计造价为1172907元。之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追加零星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追加的工程量内容以现场签证的联系单为依据;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及支付方式,其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7%,留3%的***在竣工验收后满二年一次性退回;并约定工期为120天。该部分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造价为899952元。以上合计工程款为207******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5日支付原告200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原告300000元、2016年7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9月21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1月23日支付300000元(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日支付272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200000元,合计支付1672000元,尚欠工程款4008***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已经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依据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应当留3%的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一次性退回,因符合约定,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追加零星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的价款899952元的3%即26999元,尚未到支付期限,被告暂不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38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山市大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程程